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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立法法》解决了什么问题

2000-03-22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赵建国 我有话说

“九届三次全国人大通过的《立法法》,实际要解决的是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、立法民主化和立法程序问题。”《立法法》专家建议稿起草者之一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、科研处处长李林研究员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,就《立法法》解决的问题分几个层次作了阐述。

据李林研究员介绍,《立法法》的出台,改变了立法“无法可依”的状况,有效克服了立法中的种种弊端。以往由部门牵头起草法案,很容易将部门保护主义的内容放在里面。待送人大审议时,已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基础,审议结果也难以把部门保护主义完全清除出去。还有些部门起草法案时,存在“扩权卸责”的现象。比如在有些问题上相关的几个部门权限模糊,不太明确。这种情况下,谁先立法谁就掌握了主动权,就会将权力的“灰色部分”法定化。也有的时候是应由一个机关承担的责任、义务,拉几个机关来共同承担,淡化了法律责任。例如要制订一部法律,涉及到的问题需提供大量资金、设备等等,有关方面为了从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和保障,就会多拉几个主体参与进来,共同承担责任。《立法法》是用来解决上述问题,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的依据。立法权有的专属于全国人大、人大常委会行使的,有的由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的,还有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的。立法权限明确了,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,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如税收、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应该怎样做也就清楚了。同时,假设有的地方法规有限制人身自由、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条文,就会受到《立法法》的制约,所以,从某种意义上说,《立法法》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。

《立法法》对立法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,突出了立法的民主化和公开性。在一部法律出台之前,通常要将法律草案公布,以便社会和公众发表意见。在法案进入讨论阶段后,多数情况下,要经过三次审议,以便大家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。必要情况下还可举行立法听证会,由立法机关负责组织有关的利益关系人出席,从不同的角度发表自己的意见。比方说,要制订一个出租车行业的法律,就要将政府的、出租车管理单位的、出租车司机、乘车者等各方面的代表召集到一起,让大家评说是非曲直。这样更容易使各方在利益上作出让步、妥协进而达成共识。听证会公开举行,可通过新闻媒体将讨论的过程公之于众,同时宣传即将制订的法律的主要内容。公众本来对新订法律很感兴趣,因此立法听证会的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,加大了立法的民主性、公开性,增加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机会。

一部法律的全面贯彻落实,还要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、办法,《立法法》对相关的“效力等级”作了规定,即规定了法律体系的效力等级,明确了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效力等级体系,这意味着《立法法》出台之后,对下位法更加严格。

再就是《立法法》在法律解释方面起了进一步规范作用。法律的解释分为立法解释、司法解释、执法解释。过去可能存在这种情况,一部法律有数十条,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往往容易将司法解释变相成为立法解释,侵犯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。《立法法》对此进一步加以规范,对我国立法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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